三個字母,要人閉嘴
談一攬子保密條款、永久保密,以及一個縮寫辦不到的事。
最近,我在想 NDA 到底是個什麼東西。
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樣,保密協議的誕生,不是因為一個人需要堵住另一個人的嘴。
恰恰相反,是因為人需要開口談事情。
公司得讓投資者看賬目,開發者得解釋技術,員工得接觸內部數據,買家也得先掀開引擎蓋,看看自己究竟在買什麼。
NDA 為這種溝通划出一條安全通道:披露什麼、給誰看、為何披露、可以怎樣使用、保密多久,以及有什麼例外。它也往往另行規定違約金。但三個大寫字母,單憑自己,既造不出秘密,也買不到別人閉嘴的所有權。
想到這些,是因為黑匣子收到了兩份勞動合同,裏面裝著以下這座法律思想的巔峰之作。我老覺得,接生它的可能是人工智能:
“員工承諾對所有私人、業務及安全相關資訊嚴格保密,包括雇傭關係結束之後。”
而第二份,居然還能更上一層樓:
“員工對所有業務事項承擔不受限制的保密義務。此保密義務的效力不因員工離職而終止,而是繼續適用。”
就這樣。
什麼叫私人、業務或安全相關資訊?沒人覺得值得解釋。具體要保密哪些事實?同樣是謎。不能告訴誰,有什麼例外,義務邊界究竟在哪裡?你我都只能猜。
沒有終止日期,沒有另行約定的違約金。就一句話,指望把一切蓋進防水帆布里,永永遠遠,最好四個角還都綁牢。
起草得真節省。尤其如果目的與其說是保護某個具體秘密,不如說是讓員工一看見 NDA 三個字母就冒冷汗,為求保險,對自己在公司里的經歷乾脆一個字也不敢講。
上網五分鐘,我找到了一份相當精彩的 德國聯邦勞動法院於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判決。法院審的,幾乎正是同一招絕妙構思:一條平平無奇的 一攬子保密條款 ,要求前員工對雇主所有內部事項永遠閉嘴。
法院判它無效。判決的措辭痛快得很:格式合同條款若要求員工即使在雇傭關係結束後,仍無限期地對雇主一切內部流程保密,就會使員工遭受不合理的不利,因而無效。而且,雇主若真想在員工走出大門後保護某項商業秘密,就必須足夠明確地說清,要保的到底是哪一項秘密。
這與我讀那些勞動合同、邊讀邊冒火時,憑直覺想到的差不多:到底為什麼要硬塞一條 一攬子保密條款 進去?想來想去,唯一說得通的理由,就是不讓人多講公司內部發生的事。而裏面,發生的事可多了。親愛的讀者,再耐心一點。
還有一件頗不方便的事,得提醒一下。有關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的資訊,不會只因為雇主非常想把它當秘密,就在簽了 NDA 後自動變成秘密。 德國法律 明確規定了可為揭露違法行為或職業不當行為、保護公共利益而披露資訊的情形。
這又把我們帶回一個簡單的道理:合法工具,不能拿來實現非法目的。
所以,今天送給雇主的結論很無聊:律師費別省。最好,也別忘了付律師的帳單。
不過,為了我這個故事和將來那本書,我得承認:某些雇主能始終如一地把這兩條建議一並拋諸腦後,我實在很高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