仍未回应从直接询问 Henrik H. Christiansen 是否持有博士学位那一刻算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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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手记 014

三个字母,要人闭嘴

谈一揽子保密条款、永久保密,以及一个缩写办不到的事。

最近,我在想 NDA 到底是个什么东西。

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,保密协议的诞生,不是因为一个人需要堵住另一个人的嘴。

恰恰相反,是因为人需要开口谈事情。

公司得让投资者看账目,开发者得解释技术,员工得接触内部数据,买家也得先掀开引擎盖,看看自己究竟在买什么。

NDA 为这种沟通划出一条安全通道:披露什么、给谁看、为何披露、可以怎样使用、保密多久,以及有什么例外。它也往往另行规定违约金。但三个大写字母,单凭自己,既造不出秘密,也买不到别人闭嘴的所有权。

想到这些,是因为黑匣子收到了两份劳动合同,里面装着以下这座法律思想的巅峰之作。我老觉得,接生它的可能是人工智能:

“员工承诺对所有私人、业务及安全相关信息严格保密,包括雇佣关系结束之后。”

而第二份,居然还能更上一层楼:

“员工对所有业务事项承担不受限制的保密义务。此保密义务的效力不因员工离职而终止,而是继续适用。”

就这样。

什么叫私人、业务或安全相关信息?没人觉得值得解释。具体要保密哪些事实?同样是谜。不能告诉谁,有什么例外,义务边界究竟在哪里?你我都只能猜。

没有终止日期,没有另行约定的违约金。就一句话,指望把一切盖进防水帆布里,永永远远,最好四个角还都绑牢。

起草得真节省。尤其如果目的与其说是保护某个具体秘密,不如说是让员工一看见 NDA 三个字母就冒冷汗,为求保险,对自己在公司里的经历干脆一个字也不敢讲。

上网五分钟,我找到了一份相当精彩的 德国联邦劳动法院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判决。法院审的,几乎正是同一招绝妙构思:一条平平无奇的 一揽子保密条款 ,要求前员工对雇主所有内部事项永远闭嘴。

法院判它无效。判决的措辞痛快得很:格式合同条款若要求员工即使在雇佣关系结束后,仍无限期地对雇主一切内部流程保密,就会使员工遭受不合理的不利,因而无效。而且,雇主若真想在员工走出大门后保护某项商业秘密,就必须足够明确地说清,要保的到底是哪一项秘密。

这与我读那些劳动合同、边读边冒火时,凭直觉想到的差不多:到底为什么要硬塞一条 一揽子保密条款 进去?想来想去,唯一说得通的理由,就是不让人多讲公司内部发生的事。而里面,发生的事可多了。亲爱的读者,再耐心一点。

还有一件颇不方便的事,得提醒一下。有关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的信息,不会只因为雇主非常想把它当秘密,就在签了 NDA 后自动变成秘密。 德国法律 明确规定了可为揭露违法行为或职业不当行为、保护公共利益而披露信息的情形。

这又把我们带回一个简单的道理:合法工具,不能拿来实现非法目的。

所以,今天送给雇主的结论很无聊:律师费别省。最好,也别忘了付律师的账单。

不过,为了我这个故事和将来那本书,我得承认:某些雇主能始终如一地把这两条建议一并抛诸脑后,我实在很高兴。